2023 年 3 月 4 日,经过近二十年的谈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实施协定》(BBNJ 协定)获得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孩子”,该协定从其父母和兄弟姐妹那里获得了一些核心特征,但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就争端解决而言,这意味着 BBNJ 协定与其姊妹《鱼类种群协定》类似,纳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制度,同时引入了强制程序可用性的新条件和限制。这篇文章首次评估了 BBNJ 协定下的争端解决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同之处以及这些 BBNJ 协议下的争 差异的影响。本博文中使用的文章编号基于 2023 年 3 月 4 日通过的高级未经编辑的文本。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争端
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将单方面诉诸强制争端解决与相当大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第 288(1) 条 BBNJ 协议下的争 赋予法院和法庭“对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管辖权。然而,只有在国家满足第十五部分第 1 节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规定的条件后,才能使用强制程序。此外,根据第十五部分第 3 节,某些类型的争端根据第 297 条和第 298 条被排除在其管辖范围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法庭对行使管辖权条件的解释并不总是一致的。特别是,它们对第 288(1) 条的解释方式不同,因此强制管辖权的确切范围不明确。同样,有人对第 1 节第 281 条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也有人对 whatsapp 数据库印度 第 298(1) 条规定的“军事活动”例外情况提出不同的标准。有时,法庭的解释可能是《公约》起草者未曾预见到的,例如对第 297(1) 条的解释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确认其一般咨询管辖权的基础。因此,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管辖权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并引发了一些批评,认为法庭超越了其管辖权范围。
BBNJ 协议下的争端解决
在此背景下,《BBNJ协定》的谈判既有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制度设置的认可,也有一定程度的反对。第九部分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一种妥协,反映了各国对强制争端解决范围的不同看法。第55条第(1)款和第(1)款之二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制度不仅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也适用于非缔约国。第九部分的其余部分则引入了一些附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