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之前的帖子所确认的那样

与三年多前因 COVID-19 而首次宣布 PHEIC 一样,最近宣布 PHEIC 结束并不涉及整体法律现状的前后关系。,根据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宣布 PHEIC 本身并不会导致任何新的法律义务,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宣布 PHEIC 结束。

尽管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没有新的约束性义务

但人们承认这些义务对各国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其主权利益方面。《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 12 条第 2 款目前规定,世卫组织在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前,必须与受影响国家协商。如果这些国家没有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库 回应,世卫组织总 正如之前的帖子 干事可在 48 小时后发布相应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时没有这样的要求。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缔约国是否可能对“活跃”的紧急情况感兴趣。2014 年西非埃博拉疫 正如之前的帖子 情的惨痛经历让人想起,当时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推迟宣布,造成了可怕的后果。但这到目前为止只是一个假设。《国际卫生条例(2005)》可以理解地基于这样的假设,即缔约国现在和历史上更担心紧急声明的负面影响,而不是紧急声明的结束或甚至完全没有宣布。

与此同时在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时

应该咨询哪些缔约国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毕竟,许多国家仍在报告新冠 给德里坦和鲁迪娜说两句话他们坐在空调后面 肺炎活跃病例,即使没有报告的国家也可能只是停止记录。

虽然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不具有法律后果,但其声明却具有独特之处。世卫组织总干事有权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 15 条发布临时建议。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 1 条的定义,这些建 whatsapp 数据库印度 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有针对性的建议不仅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事实上,在宣布因 COVID-19 而导致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时,世卫组织总干事首次召集了一个审查委员会,以考虑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 16、17 和 50 条发布常设建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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