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委员会的辩论就是明证。它占据了《EJIL》的很多页——请阅读第 9 卷和第 10卷,阅读一些富有启发性的内容。支持这一观点在政治上是正确的。在各国中,它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惯犯——美国、英国和那个俱乐部——的敌视。我会将许多其他人的反应描述为“冷静的羞怯”。在我看来,即使是各国所谓的支持者,当它被毫不客气地从文本中删除时,也松了一口气。乔治·加亚在本期刊第 10 卷中,以他一贯简洁但深刻的风格,抓住了消除犯罪提及的问题。(这些卷证明了什么是持久的学术。虽然植根于一个非常热门的主题,但即使 15 年后,它们仍然值得仔细研究。)
反对意见包括三组相互关联的反对意见
专业技术论据主要围绕一个显而易见的观点,即这是一个非常进步的法典化概念,但更实质性地强调了文本中相对沉默,没有提及涉及“国家犯罪”的国家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国家责任的核心是后果制度。剔除后果制度,就等于剔除概念本身。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以某种有意义的方式感受到自己的责任,那么国家责任又是什么呢?但是,如果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不能与国家责任的后果区分开来,那么犯罪概念本身就会被轻视,成为特别令人发指的行为的替代品。 (其中部分问题存在于现行《国家责任条款》第 40、41 条及其第三部分中)这种论证方法也可以称为“鳄鱼的眼泪”方法,因为它允许学者和国家对值得称赞的国家 立陶宛电话号码库 犯罪计划表示同情,但随后叹息,提出无法解决的后果问题,流下眼泪,继续前进。也许这是明智的。
第二组反对意见可以从文本上找到,与“整个国际社会”的运作模糊性有关。谁来决定什么时候可以将一个国家称为罪犯?从本质上讲,这种反对意见是出于政治目的:担心当时由第二和第三世界主导的联合国大会会在冷战的意识形态斗争中利用国家犯罪。
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反对第 19 条的人们有着一些非常奇怪的同盟关系:几乎与生俱来的抵制将国家定性为犯罪国家并以某种形式惩罚国家的想法。这种抵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将刑事责任归咎于法人和法人(不同于人类)的客观困难。我认为,至少还有另外两个层面的解释。
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历史性困难
即如何真正适应民主的到来——或者在更深层次上,个人不再是国王的臣民(实际上意味着国王的客体),而是一个完全的臣民,国家合法性和主权的最终来源就在于此——尽管在“民主权利”的标题下,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大多是欢庆和自满的,却写得滔滔不绝,森林被砍伐。如果国家本身是罪犯,应该 “我们将长期坚持”: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结束 受到惩罚,那么这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该国人民作为集体身份也是罪犯,即使不受到惩罚,至少也应该受到谴责。但在国际法和民主的讨论中,通常缺乏的是承认(或许是理解?)民主不仅涉及人民的权利,还涉及他们对民主机构所做的事情的责任的意愿。当谈到“人民”时,国际法非常善于倡导和分配权利,但在分配责任方面却非常缺席和沉默。这不仅关乎形式上的民主,还关乎我们理解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方式。
当然,一个难题是集体“罪责”问题。自从亚伯拉罕著名 巴西商业名录 容地告诫上帝,他计划将有罪者和无辜者一起毁灭(“难道全地的正义者自己不伸张正义吗?”创世纪 18)以来,我们理所当然地憎恶任何集体这篇文章激起了学 惩罚的概念。但可以区分惩罚和责任——至少在道德层面上是如此,在我们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我们经常将责任归咎于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