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理事会是否应该感到有义务,或者即使没有义务,选择欧洲议会最大政党的首席候选人担任委员会主席这个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委员会主席是否应该“政治化但不党派化”(巴罗佐论点),或者选民在选择这个或那个主席,甚至选择这个或那个政党(具有意识形态路线)时,是否应该将偏好转化为委员会主席乃至委员会本身所倡导的政策。
奇怪的是,即使在议会内部,这个问题似乎也没有得到认真对待,甚至在峰会前夕,这个问题也没有成为下一任总统选举辩论的核心部分。戴维·卡梅伦(在很大程度上)反对容克对欧盟未来的特定政治信念(在他看来),而不是首席候选人可能带来的巨大变化。
但首先,市议会真的有义务以这种方式关注选举结果吗?
我认为,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17 条,欧洲理事会有义务遵循议会的选择,这种说法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政治角度来说都是夸大其词。
第 17 条允许议会阻止欧洲理事会的所有提议
但不得强行推选其候选人。同样,它允许欧洲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行推选。实际上,它承认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民主合法形式,这在许多联邦国家中很常见,并创建了一种设计,要求在选择总统时得到两个机构的同意。任何一个机构都有阻止这一过程的法定权力,但不能强行推选其候选人。这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可以想象一个议会的组成,其中没有一个欧洲理事会提出的候选人获得必要的多数票。没有明确的“后备立场”。但总的来说,人们可以从第 17 条的程序中看到一定的政治智慧:委员会主席需要享有来自组成联盟的两个“民主议院”的合法性和权威。
在履行向议会提交候选人名单的职责时,欧洲理事会必须考虑 黎巴嫩电话号码库 选举结果。“必须考虑”不能合理地解释为“必须遵循”。很明显,通过谈论协商和提供多数表决,理事会应该是一个审议机构,而不是一个橡皮图章。考虑是一个软性术语。例如,可以可信地声称,只要提名获胜党派的某个人,就已经充分考虑了选举结果。
因此,欧洲理事会当然没有法律义务遵循议会的选择——事实上,在我看来,提出这样的建议将违背法律的文字和精神。两个机构都不是对方的橡皮图章。
因此如果理事会必须接受议会的选择
,那么这必 主动或被动支持下属实施的犯罪 定是出于政治需要,而非法律需要。但在这里,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
我认为,在当前欧洲政治环境下,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民主合法性不亚于欧洲议会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鉴于领先的候选人仅在 12 个成员国中取得了绝对胜利,在另外两个成员国中与他的竞争对手并驾齐驱,这一观点更加令人心酸。
同样,我认为,除了非常正式的意义之外,声称欧洲人民实际上已经选择了五位领先候选人中的任何一位作为委员会主席,这有点牵强。我们在撰写这些意见时进行的民意调查并不准确,但我认为,在大多支 巴西商业名录 容克还是不支持容 数司法管辖区,选举仍然是“全国性的”,很少有选民投票决定谁将成为委员会主席,这一普遍看法一定很有道理。这在政治意义上损害了这位或那位候选人有权说“我是欧洲人民选出来的”的能力。